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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立案难到立案登记制——行政诉讼法如何守护民告官的入口

"民告官,立案难",这曾是不少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共同感受。材料交上去,法院迟迟不给答复;口头答复"不符合条件",却不书面裁定;让补充材料,来回折腾好几趟。立案,是行政诉讼的第一道门槛,也是当事人维权的第一步。这道门槛,如今矮了许多。

2015年5月1日,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实施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,应当登记立案。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,应当接收起诉状,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,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。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。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这一条的分量,在于"应当"二字。过去,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,很多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被"拒之门外"。立案登记制改革后,法院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,必须登记立案,不能不收材料、不立不裁。如果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,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,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。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立案、审理,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、审理。

除了保障"立得了案",行政诉讼法还明确了一系列便民措施。第五十条规定,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。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,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也就是说,不会写诉状不要紧,口头起诉也是法律允许的。

当然,立案登记制不等于"有案必立"。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,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不予立案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起诉条件: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有明确的被告;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;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只有符合这些条件,才能进入实体审理。

司法实践中,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显著。近年来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立案数量明显上升,"立案难"问题得到有效缓解。但也要看到,一些地方的法院在立案环节仍存在变相拖延、要求过度举证等问题。对此,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上级法院、检察机关申诉等途径监督。

行政诉讼,被称为"民告官"的法律武器。它的意义,不仅在于解决个案纠纷,更在于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每一个公民、法人,遇到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,都应当勇敢拿起行政诉讼这把武器。而法院的立案窗口,就是这把武器的入口。入口畅通,维权才有路。

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,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。我常说,行政诉讼案件,立案是第一关,也是专业要求最高的一关。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诉、谁是适格被告、属于哪个法院管辖、起诉期限是否届满,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。如果遇到"不予立案"或者"不立不裁"的情况,不要轻易放弃,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。专业律师的介入,往往能帮助当事人少走弯路。

法治的进步,就藏在每一个立案窗口的细节里。

李肖峰

李肖峰律师

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· 北京市 朝阳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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